一、 適用范圍
(一)本實施細則原則上僅適用于信息技術服務供方單位的《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》符合性評估;
(二)《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》分為四個等級,即基本級(以下稱四級)、拓展級(以下稱三級)、改進(協同)級(以下稱二級)、提升(量化)級(以下稱一級),四個等級的符合性評估都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要求。
二、 申請條件
(一)申請一級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1、具有獨立法人地位;
2、已按照《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》一級特征和關鍵指標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系,且已有效運行六個月以上;
3、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、人員、資源、技術和過程等有效證據;
4、持有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證書》(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二級)滿一年以上。
(二)申請二級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1、具有獨立法人地位;
2、已按照《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》二級特征和關鍵指標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系,且已有效運行三個月以上;
3、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、人員、資源、技術和過程等有效證據;
4、持有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符合性證書》(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三級)滿一年以上。
(三)申請三級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1、具有獨立法人地位;
2、已按照《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》三級特征和關鍵指標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系,且已有效運行三個月以上;
3、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、人員、資源、技術和過程等有效證據;
4、申請單位從事信息系統運維服務業務滿二年以上。
(四)四級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1、具有獨立法人地位;
2、已按照《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》四級特征和關鍵指標建立了運維服務能力體系,且已有效運行三個月以上;
3、能夠提供運維服務能力管理、人員、資源、技術和過程等有效證據;
4、申請單位從事信息系統運維服務業務滿一年以上。
三、 申請和評估程序
(一) 申請單位向評估機構提交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申請表》(以下稱《申請表》)及附件材料,材料包括:
1、《申請表》;
2、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;
3、組織級運維服務目錄;
4、運維服務組織架構和職責說明;
5、運維服務能力管理計劃、指標體系及相關報告(報告中至少包括近三個月(一級需六個月)以上的指標達成情況及分析信息);
6、運維服務質量管理程序、計劃及報告;
7、運維服務能力管理內審和管理評審的制度(含流程或程序)、計劃和報告等;
8、運維服務人員管理相關文件及記錄(包含人員培訓管理文件、崗位職責說明等);
9、運維服務工具列表及應用情況說明;
10、服務臺、備件庫、知識庫等管理文件及記錄;
11、運維服務技術研發規劃及成果說明;
12、運維服務過程管理文件;
13、評估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。
提交材料的具體要求,詳見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申請表》填表說明。
(二) 評估機構組織實施文件評審和現場評估;
(三) 評估機構提出評估結論,出具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報告》;
(四) 評估機構向ITSS分會提交申報和評估材料,材料包括:
1、《申請表》及附件材料;
2、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計劃》;
3、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檢查表》;
4、《不符合項報告》及驗證關閉記錄;
5、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報告》;
6、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推薦意見函》;
7、申請及評估材料電子文檔一套。
(五) ITSS分會組織評審和確認。其中:
1、一級:組織專家以材料審查、現場答辯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和確認;
2、二級:組織專家以材料審查、現場答辯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和確認;
3、三級:組織專家以材料審查方式進行評審和確認;
4、四級: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確認。
(六) 未通過評審和確認的二級、三級申請單位,可接受降級或申請三個月整改,整改期滿后由評估機構重新申報;仍未通過評審和確認的二級、三級申請單位,可接受降級或申請六個月整改,整改期滿后由評估機構重新申報;連續三次未通過評審和確認的二級、三級申請單位,只能降級或重新申請評估。申請單位整改并重新申報的前提必須確保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;
(七) ITSS分會在門戶網站公示評估和確認結果,經公示無異議后,向申請單位頒發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證書》。